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势在必行
“收入分配”是2010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出席“两会”的几位交通运输系统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了船员这个群体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们建议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将船员列为特殊职业,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提高船员职业的吸引力,以实现我国航海强国之梦。
实行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际通常做法
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裁李绍德介绍,船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一方面,船员工作环境特殊,长期在海上战风斗浪,远离家人,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艰苦、风险巨大,台风、海啸等恶劣海况时刻威胁到船舶航行安全,加上海盗活动等事件层出不穷,使船员这个职业承担着很大的责任与风险,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得到长足发展,承担了我国近90%外贸物资的运输任务,广大船员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李绍德说,也正是因为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世界上多数航海国家对本国船员实行较大幅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完全免征船员所得税。英国对年度内离开本国在外航行超过183天的船员,免征个人所得税。日本只对船员在陆地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海上发放的补贴不予征税。荷兰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船公司,减免其所属船员应征税额的38%。而在我国,船员的工资、薪金、海上补贴等全部收入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沿海船员的所得税月起征基数为2000元,远洋船员月基本起征基数为4800元,基本扣除额之上的月工资收入实行九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不等。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王祖温也证实了这种说法。王祖温介绍,我国现行的船员工资模式是:船员上船拿在船工资,下船拿待派工资。每名船员每年的待派时间通常为二至四个月,待派期内工资很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税方式是九级累进制,如果按月征收船员工资,那么船员在船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呈现“累进”式增长,占船员全部收入的比例相当高。
“虽然我国对船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起征点仍然较低,税率较高。”王祖温说。
船员职业优越感缺失考验中国航运业
李绍德认为,船员是一种国际性流动的职业,国外和国内对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较大差异,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祖国的海运事业,长此以往,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对此,王祖温表示了深深的忧虑:“近年来,我国船员收入与陆地职业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小,失去职业优越感导致一部分在船船员‘弃水登陆’或跳槽至国外航运企业,一部分轮机或驾驶专业毕业的学生不愿意上船”。他说:“在职船员大量流失,继而导致后继的新生船员资源补充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航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制约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势在必行
王祖温说,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与艰苦性,决定了船员职业理所应当得到高收入回报。船员职业的国际化特点决定了需要从国际视野来审视船员的工资收入和税收,国家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国际性,进一步改进船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从收入层面恢复船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注入人才动力。
李绍德还特别建议,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日本、荷兰、中国香港等地的做法,对从事航海的船员实行基本工资纳税、海上津贴免税的政策,或者大幅度提高船员的税前基本扣除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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