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草案)》
本公约各当事国,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1998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当事国外交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决议Ⅵ/5,以及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当事国外交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群体和物种的外来物种的决议Ⅵ/23,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略·····
具体内容看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草案)》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