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
1 目的
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 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有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组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关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 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 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于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3.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案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工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