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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航运企业优惠税制 禁止外轮捎带国内港口间货物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0/3/15 10:58:2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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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航运企业优惠税制 禁止外轮捎带国内港口间货物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裁李绍德呼吁,参照航运发达国家的作法,对航运企业实行优惠税制,提高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李绍德还建议,沿海运输权是国家的重要主权,“外轮捎带”实质上属于沿海运输的范畴,不能实行或者变相实行“外轮捎带”,中国的沿海运输权必须保留给中国的航运公司和中国籍船舶。 李绍德介绍,世界各航运大国当今都采取税率极低的吨税方案,即以船舶吨位为基准的利润税来替代船公司的所得税,吨税制已成为国际船舶运输税制的一个标准。并且,在营业税制方面,目前,国际上少有营业税这一税项。在我国,航运企业在租入、租出船舶,或者承运货物取得运输收入,都需要缴纳3-5%的营业税。在购买、建造和处置船舶的过程中,美国、日本、德国、荷兰、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关税和增值税,而我国航运企业从境外购买或建造船舶时,需要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及附加,综合税率约为30%,处置船舶也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 李绍德建议,参照航运发达国家的做法,对航运企业实行优惠税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目前的所得制向“吨税制”转变,取消或降低航运企业营业税,提高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航运企业处置船舶的增值所得,适当减免税赋。 针对近年来个别国内港口允许外资船公司利用从事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在中国港口之间“捎带”外贸内支线货物的问题,李绍德认为:“为国际集装箱班轮提供‘喂给服务’的国内支线运输,即所谓的‘外贸内支线运输’,从国际惯例和各国立法看,属于沿海运输的范畴。沿海运输权制度是关于沿海运输是否保留给本国船舶或者向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制度,沿海运输权不仅牵涉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目前世界上主要航运大国,如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均未开放沿海运输权。” 李绍德建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规定和我国《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应当严守沿海运输主权,不允许或变相允许外轮从事外贸内支线运输。 |